关于违章处理的若干规定
一、借阅违章罚款
进入本馆各阅览室、书库以及办理借书手续,均须交验本人借阅证。借阅证已损坏,照片模糊不清者应重新办理。不得冒名顶替使用他人借阅证,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予以暂停服务。
遗失借阅证办理补证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办证费。原证失而复得,应交回流通销毁,若继续使用,没收原证件。
二、 读者所借书刊逾期不还者暂停借书,逾期书刊每日每册罚款 0.1 元,按实际天数累积计算。
三、 遗失、损坏书刊赔偿
遗失书刊,原则上要求赔偿原书刊,可购相同版本的新书刊偿还,但须加赔书刊加工费每册二元;如无法赔偿原书刊,分别按下列规定赔款:
遗失一般书库中复本量为 1 — 3 本的图书按原价的 6 倍赔款;复本量 4 — 5 本的图书按原价的 5 倍赔款;复本量 6 本以原价的 3 倍赔款;遗失多卷书中的一册,按全书的套价倍数赔偿,多卷书的其余部分仍留在图书馆。
遗失样本书按原价的 20 倍赔偿。遗失多卷书的一册按全套书价的倍数赔偿,多卷书的其余部分仍留在图书馆。
合订报刊按原价的 3 — 5 倍赔偿,并加赔装订费;遗失单本期刊按该期刊年度价的 3 — 5 倍赔偿。
书刊资料如有损坏,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
( 1 )凡涂画、批注、污损,但不影响其书刊流通使用的,按书刊价 1/3 — 1/2 赔款,原书刊本馆收回。
( 2 )严重污损或撕拆裁割致书刊不能继续使用者,若购不到原书刊赔偿,按遗失书刊条款处理。
四、凡未经办理外借手续带书出出纳台、将室内的书刊转移到室外或者在书库内、阅览室内有意拆除书刊内磁性材料,均按窃书处理。凡属窃书,除按原书刊价的 20 倍罚款,原书刊本馆收回外,并视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责令公开检查,予以处理。
五、丢失、损坏和有意涂改图书条形码,按每张 10 元予以罚款;拆除已外借图书磁性材料每条罚款 10 元。
六、污损、损坏馆内公共财产的罚款:
在桌、椅、门窗上涂写刻划,罚款 10 元。
弄脏墙壁罚款 5 元。
损坏桌椅、门窗、玻璃、电气设备及消防器材等照价赔偿。
七、 随地吐痰,罚款 5 元;乱扔果壳纸屑,向窗外抛掷纸屑、杂物,经教育不听劝阻者罚款 5 元。
八、 入库(室)选书刊应使用代书板,遗失代书板赔款 2 元。
凡有违章行为,未来馆办理相关手续者,我馆将暂停为该读者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