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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

图书借阅规则

•  读者凭本人校园卡在出纳口验证后,方可入库选书,入库时不得携带任何物品。书库内严禁吸烟、吐痰和大声喧哗,保证书库安全、卫生和安静。

•  在书架上选书时,请不要乱插乱放,以免影响广大读者的查找和利用。阅毕不借的图书请放在指定的地方。

•  出库时,若决定选书,请在借阅出纳台办理借书手续。

•  请爱护图书和条码,不得涂改、圈点、撕拆、批注,不得拆除磁性材料,违章者按相关条例处以罚款。

•  借书时,读者应仔细检查所借图书,发现污损,应及时加盖“请爱护书”印记,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概由本人负责。

•  未办理借书手续而将图书带出出纳台,以窃书论处。

•  教工、研究生读者限借 12 册,借期为 90 天,并可续借一次。

•  校本部学生读者限借 8 册,借期 60 天,可续借一次。

 

留学生借阅规则

1 、凡我校注册的留学生均可凭校园卡入馆借阅图书资料,自觉遵守学校和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2 、须办理借阅证的留学生应在图书馆通知的期限内,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工作人员凭该处介绍信前来图书馆办公室办理借阅证有关手续,办证时每人须交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并交纳证件工本及资料费 30 元。

3 、借阅权限、规则及有关规章制度参见“读者手册”

4 、留学生学习期满,应按图书馆的规定还清图书馆所借图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配合校图书馆在学生离校前还清图书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违章处理的若干规定

一、借阅违章罚款

•  进入本馆各阅览室、书库以及办理借书手续,均须交验本人借阅证。借阅证已损坏,照片模糊不清者应重新办理。不得冒名顶替使用他人借阅证,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予以暂停服务。

•  遗失借阅证办理补证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办证费。原证失而复得,应交回流通销毁,若继续使用,没收原证件。

二、 读者所借书刊逾期不还者暂停借书,逾期书刊每日每册罚款 0.1 元,按实际天数累积计算。

三、 遗失、损坏书刊赔偿

•  遗失书刊,原则上要求赔偿原书刊,可购相同版本的新书刊偿还,但须加赔书刊加工费每册二元;如无法赔偿原书刊,分别按下列规定赔款:

•  遗失一般书库中复本量为 1 — 3 本的图书按原价的 6 倍赔款;复本量 4 — 5 本的图书按原价的 5 倍赔款;复本量 6 本以原价的 3 倍赔款;遗失多卷书中的一册,按全书的套价倍数赔偿,多卷书的其余部分仍留在图书馆。

•  遗失样本书按原价的 20 倍赔偿。遗失多卷书的一册按全套书价的倍数赔偿,多卷书的其余部分仍留在图书馆。

•  合订报刊按原价的 3 — 5 倍赔偿,并加赔装订费;遗失单本期刊按该期刊年度价的 3 — 5 倍赔偿。

书刊资料如有损坏,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

( 1 )凡涂画、批注、污损,但不影响其书刊流通使用的,按书刊价 1/3 — 1/2 赔款,原书刊本馆收回。

( 2 )严重污损或撕拆裁割致书刊不能继续使用者,若购不到原书刊赔偿,按遗失书刊条款处理。

四、凡未经办理外借手续带书出出纳台、将室内的书刊转移到室外或者在书库内、阅览室内有意拆除书刊内磁性材料,均按窃书处理。凡属窃书,除按原书刊价的 20 倍罚款,原书刊本馆收回外,并视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责令公开检查,予以处理。

五、丢失、损坏和有意涂改图书条形码,按每张 10 元予以罚款;拆除已外借图书磁性材料每条罚款 10 元。

六、污损、损坏馆内公共财产的罚款:

•  在桌、椅、门窗上涂写刻划,罚款 10 元。

•  弄脏墙壁罚款 5 元。

•  损坏桌椅、门窗、玻璃、电气设备及消防器材等照价赔偿。

七、 随地吐痰,罚款 5 元;乱扔果壳纸屑,向窗外抛掷纸屑、杂物,经教育不听劝阻者罚款 5 元。

八、 入库(室)选书刊应使用代书板,遗失代书板赔款 2 元。

凡有违章行为,未来馆办理相关手续者,我馆将暂停为该读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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